1.憑該兌換券正本可於便利商店全臺各門市折抵消費使用,不得要求折換現金、兌換非指定商品或要求找零。一經使用,一律不接受退貨。每筆交易僅能只用一張兌換券折抵。購買價格低於折抵金面額之商品,差額恕不找零;超額部分,僅能以現金補足差價,不接受悠遊卡等電子票證、信用卡及行動支付等方式支付。
2.請依ATM機台所列印的兌換券上載明期限內使用。如有遺失或逾期即視同自動放棄兌換資格,不得要求補發或退還點數。
3.結帳時請出示該兌換券正本,且兌換後店舖人員將會收回此券,並不得重覆使用。
4.兌換券正本請妥善保管,若遺失毀損或保存不當而造成模糊不清恕不補發;影印亦不得使用。
5.本便利商店購物金不適用於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各代收代售業務及健康捐商品(例如:菸酒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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